为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选择和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二次选择专业的基本原则
1.公正、公平、公开。
2.成绩优先、参考志愿。
3.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
二、二次选择专业的范围
1.二次选择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在校生,不含专科起点两年制本科专业、艺体类专业、春季高考专业、贯通培养专业、中外合作专业、校企合作专业等特殊类别学生。
2.学生的高考成绩和高考科目组合必须符合可转入专业的要求。校企合作专业不能与普通专业互转。
3.不允许跨培养层次选择专业。
4.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不能在本大类下的专业间互转。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适当放宽标准执行。
6.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
三、二次选择专业的数量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宏观控制二次选择专业比例。各专业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以内,转入学生数量不超过转入专业人数的30%。如申请转入或转出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则按照学生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取足满比例人数为止。
四、二次选择专业的资格条件
1.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完成学年学期注册。
3.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内排名前50%(含50%)。
五、普通本专科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的程序
1.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于第二学期可申请二次选择专业。
2.各学院统计学生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专业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3.申请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填写《泰山学院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申请表》(附件1),在学生所在学院报名,由学院进行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4.达不到上述成绩要求,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填写《泰山学院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申请表》(附件1),并附泰安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报告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日期前30天),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无误后报教务处。
5.跨学院申请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资格由教务处复审后初步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院内申请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申报资格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确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申请二次选择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违反学习纪律。
六、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1.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
凡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接收学院负责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教学、学籍、档案和管理工作。
2.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予以确认。原专业与新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以最低计算,若不够新专业学分要继续补修。
七、其他事项
1.对已到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再受理其转回申请。
2.普通本专科学生二次选择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当年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3.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泰山学院学生二次选择专业办法》(泰院政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泰山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二次选择专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