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实习实训(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习教学活动,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扩宽视野,增进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提升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应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习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二级学院是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工作的主体。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导文件,制定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实习管理文件;
(二)审核全校各专业实习计划,协调各实习环节的时间安排,保障校内实习教学资源的有效供给、合理使用;
(三)负责多专业共享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师范类顶岗实习统筹安排;
(五)组织审批二级学院实习计划;
(六)编制全校实习教学经费预算;
(七)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二级学院院长是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实施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包括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前培训、组织检查实习教学质量、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教学工作总结等;
(四)负责本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学院团委要把实习教学纳入常规学生管理范围,强化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实习工作督导检查与实习环节质量监控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类别与形式
第九条 实习教学类别主要有认识实习、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教育见习、社会调查、工程测量、艺术写生、毕业实习等。
第十条 实习形式分为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
(一)集中实习,是指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选派专业指导教师带队,学生在指定实习单位集中进行的实习。
(二)分散实习,是指由二级学院组织,在学校指导教师指导下,在学校或二级学院签订实习协议的实践教学基地分散进行的实习。
第四章 实习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习教学活动、规范实习教学过程、检查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教学目的与任务;实习教学的基本要求;实习教学方法和内容;实习报告及要求;实习成绩评定;主要参考资料等。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是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计划由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单位、实习日程、实习内容、实习方法、实习分组、指导教师等。实习计划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档案管理是实习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教学活动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各类与实习教学有关的文字、图片资料(包括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工作总结、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册、实习活动照片等)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习教学档案,需要移交档案馆的要及时移交,并将实习工作总结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实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务处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负责与地市教育局对接统筹安排师范生顶岗实习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安排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确定实习单位后,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对于分散实习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应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开展实习前,务必为参与实习的全体师生购买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实习类型、内容、所在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师生权益的前提下,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自行确定,如需校方购买,经费从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深度合作,选聘实习单位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在实习前应组织召开实习培训会,通过培训使学生掌握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内容和实习教学管理要求、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同时,加强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实习时间,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对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精选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技术力量强的实习单位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好实习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实习教学新方法、新手段、新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实习积极性,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集中实习的带队指导教师应坚持现场指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并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需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经二级学院批准并安排其他指导教师到岗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管理,通过现场巡回指导和电话、微信、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不同方式加强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实习教学期间,在实习现场与学生共同开展实习教学研讨,积极主动做好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性深入学生宿舍、食堂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增进师生友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实习,并向二级学院报告,按校规校纪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配合,共同做好实习指导工作。
第七章 实习学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习内容,认真完成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参加成绩评定。定期向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状况等。
第三十条 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到达实习单位后须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定实习计划,及时将实习计划反馈给所在二级学院的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遵守实习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实习地点,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岗。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时,由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共同批准,违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习期间,团、班干部、学生党员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实习教学实际情况,成立实习教学成绩评定小组。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与表现、实习目标要求完成情况、实习内容完成情况、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成绩评定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严重违反纪律者,不得参加当次实习成绩评定。
第九章 实习教学经费
第三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划拨二级学院,专款专用,用于实习期间的师生差旅费、实习租车费、保险费、野外实习门票费、复印费、办公用品费、实习材料费、校外教师指导费、基地建设费、学生生活补助费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校教师指导实习,可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学校规定,由二级学院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章 实习教学检查与质量监控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关系,不断改进实习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建校级(实习)教学督导专家组,通过实地检查、监督、评估等方式对二级学院实习教学工作进行质量监控。校级实习督导员每届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四十条 校级(实习)督导员职责
(一)根据教务处的工作安排,对全校本科实习教学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包括实习教学的组织安排、实习教学过程和实习效果等方面。
(二)审核二级学院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等;监督检查学校、二级学院实习教学管理文件落实情况。
(三)实地随机检查二级学院实习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指导教师在岗情况、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计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平台使用情况、实习日常管理情况等,做好检查记录并反馈给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四)积极参与校级、二级院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定期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建设成效不大、无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动态调整报告。
(五)加强实习教学质量效果评估,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实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六)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形成实习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对实习督导员反映的突出问题,教务处负责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附 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泰山学院实习工作条例》(泰院政发〔2012〕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