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管理

《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补充规定(试行)(泰院政发〔2021〕64号)

时间:2022-04-19 浏览:796

根据《泰山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泰院政发〔2019〕16号)第六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缴纳学费,参加重修学习并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的规定,对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结业后课程重修及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位证书补充如下:

一、允许参加重修考试的结业生范围

我校已获得结业证书,且修业年限未满的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二、结业生重修补充规定

1.获得我校结业证书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缴纳学分学费(实行学分制学生),参加重修学习。

2.申请重修的结业生要严格按照《泰山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试行)》进行重修。

3.参加重修的结业生不单独安排考试,随在校生的课程设置安排考试。

4.考试要严格遵守《泰山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5.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重修考试的结业生,可以办理缓考手续,随在校生一同参加学期初缓考考试。未办理缓考手续的结业生,视为自动放弃重修考试。

三、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补充规定

1.考试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可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填写《泰山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核无误后,院长书记双签字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报告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教务处根据分管校长签批意见,制作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每年集中办理三次,分别是3月份、6月份和9月份,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4.领取毕业证书时,需将结业证书交回学校。如果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取毕业证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携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委托某人代为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不予受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结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补充规定

1.结业生考试合格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如果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要求的,可以同时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填写《泰山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按照《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泰院政发〔2020〕20号)研究审核,提出拟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由学位分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参照《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泰院政发〔2020〕20号)规定执行。

3.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是3月份和6月份,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泰山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申请表

2.泰山学院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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