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现对排课、调课、停课、代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不遵守本规定、不按时完成排课任务和擅自调课、停课和代课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落实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一经确定,即录入教务系统。各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均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负责落实。
第六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教师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教授每年至少要独立承担1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3.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如有特殊需要,须向教务处提交说明。
4.聘任校外教师承担的课程,由开课学院选聘教师,填写聘任教师简历资料,提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排课
第七条 编排课程表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负责协调编排全校性的课程,其他课程由各学院负责编排。
第八条 排课原则
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学生学习。要考虑学生不同类型课程和每天课程量分布的均匀与平衡;二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教师授课。要考虑每位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不要在一天或两天内过于集中地安排较多的课程,以免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师健康。
2.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一是确定合理的排课顺序;二是合理搭配专业课与公共课上课时段;三是同一课程的上课时段要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四是体育课不要安排在上午1、2节。
3.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4.教学安排实行全天排课,每天分为十个课时,上午四课时,下午四课时,晚上两课时,每个课时45分钟,周一至周六上午为正常授课时间。
5.排课须遵循“先上午、后下午、再晚上”的时序,教师对同一班级一次授课不得超过2课时。教师每天的课时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
6.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可合班上课,一般以学院为单位编制合班课堂,合班上课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由各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及师资情况统筹安排。
7.任课教师应无条件地服从上课时间安排。
第九条 各学院利用教务系统开展课程表的编排工作,教学运行以系统中的课程表为准。各学院至少应于每学期开学前2天确定最终课程表,并将班级课程表通知到各个行政班级,将教师课程表通知到任课教师,教室管理单位将教室课程表张贴到各教室内。
第十条 排课流程
1.第十周,教务处下发排课通知,各个年级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排课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2.第十一周至第十二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共课开课计划,各学院完成各年级各专业的全部教学计划录入;
3.第十二周,完成各年级各专业的公共课教学任务录入,包括任课教师、上课班级、排课需求等内容;
4.第十三周至第十四周,教务处协调各公共课学院完成课表编排;
5.第十三周至第十五周,各学院完成专业课教学任务录入和课表编排;
6.第十六周,任课教师和学生分别核对课表和学习任务,确定最后课程表。
第十一条 课表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改变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生、任课教师所属学院同意,由任课教师所属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调课
第十二条 调课是指对因故不能按课程表执行的课程,经申报批准后对上课时间、地点、教学进程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进行临时调整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因故需临时调课,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到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办理临时调课手续;因病假需要调课,应出示医院证明并附复印件;因事需要调课,原则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突发事件需要临时调课,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向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报告情况,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调课安排,由教师所属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所属学院,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相关学生。
第五章 停课
第十六条 遇到节假日、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并及时通知到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六章 代课
第十七条 代课是指教学任务已经落实的课程,因故在一段时间内更换任课教师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确需代课的,应由所属学院负责安排,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代课老师为相同或相近课程老师,并进行授课,不得安排学生进行自习等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山学院排课调课停课代课管理规定》(泰院政发〔2012〕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