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教学和管理行为,营造良好教风和工作作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包括四种类别: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
2.任课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擅自替别人代课。
3.任课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任课教师上课迟到、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或提前下课达5分钟一次;任课教师一学期内有上述行为虽不足5分钟但达到两次。
5.教师在课堂上衣冠不整,穿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服饰授课。
6.丢失学生涉及考核的作业(五分之一以内)。
7.备课不认真或没有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计划表、教材或讲义、学生点名册而授课。
8.一堂课内长时间没有讲解或连续播放视频无讲解影响授课效果,引起学生不满。
9.不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10.其它符合一般教学事故的课堂教学事故。
(二)实践教学事故
1.实验教师与实验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指导教师随意改变各类实践教学进度和内容,影响实践教学正常进程和质量。
3.指导教师指导不力,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实验报告抄袭现象严重。
4.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因指导教师管理不善,要求不严,致使学生发生一般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5.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程。
6.指导教师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各类实践教学材料。
7.指导教师擅自委托他人指导或擅自替别人指导。
8.其它符合一般教学事故的实践教学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不严格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监考期间处理与考试无关事务,如在考场内看书报、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
2.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包括粘贴(摆放)座号、考试前清场、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不按要求装订试卷等。
3.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脱离岗位超过3分钟但不足5分钟。
4.阅卷教师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流水批改试卷。
5.任课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
6.其它符合一般教学事故的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四)教学管理事故
1.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地点冲突或考试时间、地点冲突,影响正常上课、考试秩序,并未及时解决。
2.管理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教学设备,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经分管领导和部门允许擅自出借(租)教学场所。
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各类教学档案。
5.拖延或未如实上报教学事故。
6.教师已办理正常调停课手续,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或学生,致使空堂时间达15分钟以上。
7.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而影响教学或考试。
8.其它符合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学管理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擅自变动人才培养方案主要课程或不按要求组织教学,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缺陷。
2.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
3.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1次。
4.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作业;任课教师不按规定批改作业;丢失学生涉及考核的作业达总数的五分之一。
5.无教案,讲课随意且不认真,学生反映强烈。
6.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出现大量知识性错误。
7.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进度表无故相差较大。
8.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违反规定强行向学生推销参考书或其它物品。
9.任课教师一学期内上课迟到达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累计两次以上;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达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以上;任课教师上课期间擅自脱离岗位超过5分钟累计两次以上。
10.除教学需要外,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11.拒绝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教学督导、巡课、听课活动,不尊重、不接受教学督导反馈,情节较轻的。
12.其它符合严重教学事故的课堂教学事故。
(二)实践教学事故
1.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按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指导学生,不能完成教学任务。
2.在各类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没有制订评分标准,随意划定成绩或评定等级。
3.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造成一般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4.指导教师丢失学生实践教学材料。
5.未经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同意,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1次,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6.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1次。
7.其它符合严重教学事故的实践教学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违反命题原则,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占总人数50%以上的学生一小时内交卷。
2.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工作人员不及时印刷试卷,延误考试。
3.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脱离岗位超过5分钟。
4.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内容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填写考试相关材料不认真,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考试期间发现学生作弊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致使学校无法正常处理。
7.阅卷教师统计成绩出现严重计分错误或上报成绩与试卷成绩不符。
8.其它符合严重教学事故的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四)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疏忽,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错发、漏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科目,严重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3.未经研究和履行手续,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4.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5.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6.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7.在正常上课时间,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或实践教学场所,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9.不按规定时间和人才培养方案填报教材订购单,造成开课两周后教材不到位。
10.其它符合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管理事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擅自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课程或不按要求组织教学,严重脱离课程基本知识体系。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后果。
4.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2次以上,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在一学期内,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2次(含2次)。
6.拒绝教学督导和教学督导反馈,情节严重的。
7.其它符合重大教学事故的课堂教学事故。
(二)实践教学事故
1.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严重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教师擅自取消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内容。
3.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4.在一学期内,指导教师擅自变更实验教学课程表确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进程2次(含2次)以上。
5.在一学期内,实验指导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超过2次(含2次)。
6.其它符合重大教学事故的实践教学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1.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泄漏试题内容。
2.命题教师不按要求命题,致使考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暗示学生作弊、发现作弊现象不加制止、瞒报违纪作弊现象,或协助舞弊。
4.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送人情分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5.监考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6.有关人员盗印与考试有关的教学参考资料,强行在学生中推销。
7.其它符合重大教学事故的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四)教学管理事故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管理人员伪造或涂改学生成绩,或因管理不善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丢失。
4.管理人员因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丢失、被盗。
5.违反教材管理规定,选用的教材内容错误较多,印刷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6.购买盗版(盗印)教材供学生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7.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8.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而致使教学或考试长时间不能正常进行。
9.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10.教学管理事故发生,或被检举、揭发后,不及时上报处理、拖延推诿。
11.其它符合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报告。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实名报告,并填写《泰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职能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诉和申辩,核实无误后,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进行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泰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见附件2),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的检举和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对隐瞒不报的,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捏造歪曲事实、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检举揭发及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对出现的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
(一)一般教学事故,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当年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
(二)严重教学事故,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3个月岗位津贴,两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
(三)重大教学事故,经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业务档案,年内考核不得评优,扣发当事人全年岗位津贴,三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当事人年内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五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情况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泰院政发〔20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报告登记表
2.泰山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