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学校的国际化进程,加强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和交流,规范学生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管理,加强对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按照合作协议,在合作院校参加的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申请到国(境)外学习必修首先向学校提交申请表(附件1),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学年注册学费和认定的学分学费。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派出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第二章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在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以我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引,尽可能修读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课程。
第六条 交流学生派出前,需填写《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选修计划》(附件2),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在对方学校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 务处备案,才能承认其学分。
第七条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差异较大,则必须修读我校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回校后补修;2.若为选修课,可于派出前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开课学院批准并指定任课教师,指导学生通过资料阅读、网上交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同步完成课程学习,相应过程材料由开课学院存档。
第八条 在对方学校所修的外语学分,可根据学生专业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大学英语学分或第二外语学分。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认定。学生参加由对方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可分别认定为我校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或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条 交流学生应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要求,尽可能多修学分,以保证学习的衔接。
第三章 课程成绩记载及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都必须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折算手续,具体执行如下:
(一)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二)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百分制的,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对应关系:
五级制 | A | B | C | D | F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十一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 | 98 | 92 | 87 | 83 | 80 | 76 | 73 | 70 | 66 | 62 | 55 |
(三)如有其它积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确定。
第四章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填写《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3),连同成绩单原件、所修课程大纲一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的《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存档备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以寻求帮助。必须遵守接收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对违纪的交流生,依照《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须征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泰山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附件4)。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接收高校一周后,应及时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及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定期主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需自行购买必要的国(境)外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具备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交流学习,并给以一定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8〕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申请表
2.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选修计划
3.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
4.泰山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