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管理

泰山学院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20〕2 号)

时间:2021-08-30 作者: 来源:教务处 浏览:374

为推动学校的国际化进程,加强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和交流,规范学生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管理,加强对交流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按照合作协议,在合作院校参加的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申请到国(境)外学习必修首先向学校提交申请表(附件1),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学年注册学费和认定的学分学费。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派出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第二章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在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以我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引,尽可能修读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课程。

第六条  交流学生派出前,需填写《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选修计划》(附件2),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在对方学校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 务处备案,才能承认其学分。

第七条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差异较大,则必须修读我校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回校后补修;2.若为选修课,可于派出前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开课学院批准并指定任课教师,指导学生通过资料阅读、网上交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同步完成课程学习,相应过程材料由开课学院存档。

第八条  在对方学校所修的外语学分,可根据学生专业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大学英语学分或第二外语学分。

第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认定。学生参加由对方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实践活动,可分别认定为我校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或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条  交流学生应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要求,尽可能多修学分,以保证学习的衔接。

第三章  课程成绩记载及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都必须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折算手续,具体执行如下:

(一)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二)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百分制的,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对应关系:

 

五级制

A

B

C

D

F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十一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

98

92

87

83

80

76

73

70

66

62

55

(三)如有其它积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协商确定。

第四章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填写《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3),连同成绩单原件、所修课程大纲一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的《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存档备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以寻求帮助。必须遵守接收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对违纪的交流生,依照《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须征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泰山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附件4)。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接收高校一周后,应及时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及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定期主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需自行购买必要的国(境)外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具备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交流学习,并给以一定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8〕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项目学生申请表

2.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选修计划

3.泰山学院国(境)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

4.泰山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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