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管理

泰山学院学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9〕34 号)

时间:2021-08-30 作者: 来源:教务处 浏览:4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安全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交流生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利,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二年级在校学生,不含专升本、校企合作、春季高考、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别专业。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填写《泰山学院学生校际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二级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网上公布。

(四)拟派出交流生填写《泰山学院交流生学习承诺书》(附件2)、《泰山学院交流生家长告知书》(附件3)。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

第七条  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所在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填写《泰山学院交流生学习计划表》(附件4),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第八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交流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外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

(二)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学分、学时相似相近原则进行课程置换。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优先考虑选修特色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交流学生学分认定。交流生学习结束返校后,教务处向所在学院提供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证明和成绩记载方法说明,学生需填写《泰山学院交流生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5),由所在学院初审。所在学院成立学分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所学课程成绩、学分,结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进行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小组要制定该学生学分互换方案(包括补修课程),提交教务处审核。原则上以我校课程、学分为认定标准,并以认定后的学分总额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交流学生学分补修。如果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低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生应参加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成绩记载方式。交流学校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计算;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下表换算成百分制后计算。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不合格课程处理。交流生在返校前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派出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根据协议和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建议,我校将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在足额缴纳专业注册费后我校为其注册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仍在我校,完成交流学习后仍回校继续学习;党团关系需转至交流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学费、住宿费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七条  相关学院和部门应与交流学生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注意自身和财务安全。在交流前需办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先树优等仍回我校原专业班级参评,成绩以交流学校提供的学分绩点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经认定后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

第二十二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五章  来校交流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来校交流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来校交流学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

第二十五条  来校交流期间,注意自身和财务安全。在交流前需办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建议办理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  来校交流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后进行选课。

第二十七条  来校交流学生选定课程后需填写《泰山学院交流生选课登记表》(附件6),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留存原件,相关学院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来校交流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九条  来校交流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非法传销、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来校交流学生如在校内外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各学院应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履行上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来校交流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第三十二条 来校交流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附件7)。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泰山学院学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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