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完全学分制下学生学习的过程性管理,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分为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延长学习年限警示:
(一)期末考试中必修课程考试(考核)旷考4学分以下;
(二)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大于等于应修必修课程门数的1/3;
(三)至当前学期止,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应修必修课学分的80%。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退学警示:
(一)期末考试中必修课程考试(考核)旷考4学分及以上;
(二)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大于等于应修必修课程门数的1/2;
(三)至当前学期止,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应修必修课学分的50%。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无学士学位警示:
(一)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二)因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
第五条 累计受到三次延长学习年限警示的学生,延长学制一年。
第六条 累计受到三次退学警示的学生,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于每学期期初统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教务处提交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教务处复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受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二级学院负责约谈受警示的学生,并将学业警示通知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家长。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二级学院须将约谈情况总结、学生签名表等纸质材料交教务处留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