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 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普通四年制本科专业(不含艺体类、春季高考、贯通培养专业、中外合作、校企合作等特殊类别本科专业)可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学校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获得主、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获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五条 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随主修专业同时完成。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八条 在校二年级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良好(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九条 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十条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9月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复审由教务处负责。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则根据报名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教务处把拟录取学生名单提交各辅修学院,由申请者个人到辅修学院报名。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取得辅修专业的修读资格后,即可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的辅修学籍纳入学校的正常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其学籍及日常管理由其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最后确定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安排教学任务。辅修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单独编班,由学生自主听课。
第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时,可以免修在修读主修专业的过程中已经修读的必修课程及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但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学时必须完全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不及格,按学分交费重修。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学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五章 退出或取消修读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其修读资格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不得转专业。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可以自愿退出,但不得自行中止学习。学生退出时,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其余时间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修读资格:
1、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
2、一学年内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达两门以上(含两门)。
3、主修或辅修专业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违纪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同等处理(影响其主修专业学位的获得,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退出或被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的学生,其所缴纳的相应培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在校本科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按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分别对其学业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二十七条 双学士学位证书,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时修读不同学科的两个专业课程,取得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由学校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辅修第二专业证书由学校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相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的,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基本学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 元。
第三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费按学校规定标准,先缴费后上课,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办法》(泰院政发[2017]6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