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 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专业 注册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 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八条 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 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重修学分课程需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 出重修申请的,应当交纳学分学费,参加重修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新生报到期间不能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复学后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修读课程学分学费等费用,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与教务处按上级有关要求共同拟定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新生录取,学生选课,毕业生离校,学籍异动,学生贷款,学费减、免、缓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及时向学生传递交费信息,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办学类型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自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照选修课程学分数及学分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收费管理问题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分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