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管理

泰山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9〕16号)

时间:2021-08-30 浏览:44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学籍注册管理,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注册管理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学生学籍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协调、指导各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工作,统计汇总全校学生学籍注册情况。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服务。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专人对学生是否符合注册的情况进行审核,办理学生学籍注册。

第二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后,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进行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泰山学院注册印章。

第三章  学生学期注册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名单及其他有关规定逐一审核,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泰山学院注册印章。

第四章  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1.无正当理由,未按学规定时间报到者,暂缓注册。

2.因学籍变动,手续不完备者,暂缓注册。

3.未按时如数纳学费等应费用者,暂缓注册

4.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填写《泰山学院学生学籍暂缓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暂缓注册期限为开学后一个月。

5.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暂缓注册期限延至银行贷款到账之日,但最晚不得迟于本学期结束。

6.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要求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对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者,作如下处理:

1.未注册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跟班试读,并接受原学院、班级的管理,但不能参加考试。

2.注册学生无教育教学义务,学生所有个人行为与学无关。

3.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评定,学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4.未注册学生不得申请二次选择专业、辅修双学位学习。

5.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开题、答辩活动。

6.未注册学生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充值。

7.未加盖泰山学院注册印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明使用。

8.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注册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学注册情况逐一登记并按学校要求《泰山学院学生学籍注册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开学后两周内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籍注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籍注册工作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由专人具体负责,一经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办理了注册手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泰山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泰山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

2.泰山学院学生学籍注册情况汇总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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