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处字[202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生课程重修,根据《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泰院政发〔2019〕16号)、《泰山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工作条例》(泰院政发〔2019〕1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教学工作、课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一、重修的定义
学生对按照教学计划已安排过修读但未获得学分、或者已获得学分且学分绩点较低的课程(包括环节)进行重新修读、考核的教学形式称为重修。
二、重修的范围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缺考、成绩为“0”分、旷考、考试舞弊及违纪且处分期已满、学生考试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结业等情况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的学生课程重修,按照学校规定需缴纳学分学费。
2.非学分制学生期末考试缺考、不及格、参加补考后仍未及格、成绩为“0”分、旷考、考试舞弊及违纪且处分期已满、学生考试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结业等情况的课程。
3.缓考考试后仍未及格的课程。
4.未获得学分的实践环节,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重修方式
1.重修课程的开设遵循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的学期进行报名。
2.报名重修的学生,原则上自行联系老师跟班上课。
3.跟班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的,学生需自行联系任课教师申请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自修。
4.任课教师对自修的学生应布置相应的课外作业(2-3次),作为平时成绩的打分依据。
5.所有重修的学生必须跟随选课班级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综合成绩的构成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注意留存平时成绩的原始材料。
6.大学体育的重修,遵循教务处和体育学院联合发放的《大学体育重修与缓考规定2021版》的有关规定。
四、本规定自公布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