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

泰山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24 作者: 来源:教务处 浏览:884

                       教处字2018〕5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学院参加师范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指导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泰山学院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是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专业是评价的载体和核心,评价工作的中心是在各学院,各学院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是评价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客观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

第十条  评价周期及结果运用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学工作的改进提供证据支撑。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门支撑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及结果运用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课程体系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六条  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全体学生、专任教师等。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要围绕课程目标设置合理的达成评价方式方法;要纳入过程性考核,应采取多元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评价周期及结果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按学期进行,任课教师根据评价结果,深入分析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推进课程质量不断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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