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
2017年3月26日
为了规范选课程序,优化教学资源,指导学生正确有效地选课修读,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按照《泰山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以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一般允许学生在3至6年内完成学业,参军保留学籍和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第二条 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27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4学分。
第三条 学生应根据本年级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本学期选课计划,确定所修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导师应对学生的选课计划进行审核。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选定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的基础上,再选定选修课,同一授课时段学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五条 学生选课时,应考虑课程的修读顺序要求。对有先后修读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修读课程。
第六条 选课的优先级从高至低为:本专业初选学生、本专业重修学生、其它专业初选学生、其它专业重修学生。
第七条 实行网上选课,学生在进行网上选课前,应掌握上网选课的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选课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
第八条 选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选课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经导师审核的选课计划,在网上选择修读课程。
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对选课人数不足的教学班进行停开课处理,选择相应课程的学生可在第二轮重新选课。
学生在选课期间如有疑问可及时向导师或本学院教学秘书咨询。
第九条 新生第一学期课程,由学校按专业培养计划安排,不组织学生选课。
第十条 学生选课工作结束后,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本人课程安排表。学生按照规定程序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生在选课期间,要认真核对所选课程是否与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如有差错应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退选、重选。
第十二条 学生凭借学号和密码登录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入学时学校提供初始密码,学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严格保密。学生遗忘密码,可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申请重置密码。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按教学班学生名单评定成绩。凡未列入名单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凡列入教学班级名单的,未参加考核且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一般不允许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变更授课教师,若有特殊情况须按学校代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一般每学期第15周前,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安排。
第十六条 每学期选课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在选课前学校公布的网上选课操作步骤和选课通知中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