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10-11 作者:guo 来源:教务处 浏览:569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4]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本次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鲁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使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举措,是2001年以来我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一次总结与成果展示。各高等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推选工作。

     二、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五、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的程序、异议的处理等事项均按照《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印发)规定执行。

    六、本次省级教学成果奖拟设奖456个,其中,一等奖76个,二等奖152个,三等奖228个。按照在校学生数(截止到2004年6月)、上次评选获奖情况和学校综合情况确定推荐限额,各学校要在规定的限额内,从2001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的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推荐。本科院校按照限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成果;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院校本着严格标准条件的原则,酌情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项,推荐一等奖成果不得超过一项。

    七、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2份。

    (二)反映成果的总结、《成果鉴定书》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一式1份。

    (三)教学成果为教材的,提交2本(套)样书。

    (四)每校提供成果推荐汇总表和包含学校所有成果推荐书的光盘1张。除成果推荐汇总表外,其它电子版文件一律用Word制作,文件名用各学校名称。

    八、为做好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凡学校推荐为一等奖的成果,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3份。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一式3份。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或省教育厅组织(主持)鉴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3份。

    (四)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2份(教学成果如为纸介质教材,可不提交视频光盘)。

    上述材料的表样及填报要求详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网址:www.jxcg.edu.cn)。

    各学校推荐材料报送时间为2004年11月10日至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作者: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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